夫妻房产证去名需要哪些手续?
夫妻房产证去名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风险,以下为您举例说明。
1. 未及时办理登记导致的产权争议风险。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,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去名,另一方可能在之后反悔,或因另一方对外负债导致房产被查封、拍卖。例如,男方与女方离婚,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,但未办理去名,后男方对外借款未还,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该房产,此时女方虽有离婚协议,但未完成登记,可能面临房产被执行的风险。
2. 材料瑕疵导致登记部门驳回申请的风险。如果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约定不明确,或婚内去名时双方同意去名的协议未经过公证(部分地区要求),房产登记部门可能会以“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充分”为由驳回申请,导致去名手续停滞,影响后续房产的处置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夫妻房产证去名手续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,以下为您详细说明不同情形下的手续要求。
夫妻房产证去名手续需根据房产性质、婚姻状况等因素确定。
1. 若存在离婚情况,且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明确归属:需准备离婚证明(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)、房产证、双方身份证明,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
2. 若存在婚内夫妻间自愿去名,且房产无贷款:通常需要双方身份证明、结婚证、房产证,共同到房产登记部门签署相关同意去名的文件并申请变更。
3. 若存在房产有贷款未还清的情况:无论婚内还是离婚后去名,均需先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,可能需要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,再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去名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在夫妻房产证去名过程中,一些错误操作可能导致手续延误或失败,以下为您指出常见的错误行为。
1. 忽视贷款银行的同意:若房产尚有未还清的贷款,直接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去名而未事先获得银行同意,这是常见错误。因为贷款合同中通常约定房产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产权人,银行若不同意,无法直接办理去名。
2. 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:例如离婚后去名时,仅提供离婚证而未提供明确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,或婚内去名时未提供双方同意的书面协议,导致登记部门无法确认去名的合法性和原因;提供虚假材料更是会直接导致申请被驳回,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。
3. 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即可,无需办理登记:部分夫妻认为离婚协议中已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,无需办理房产证去名,这是错误的。根据法律规定,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,未办理去名登记,另一方仍在房产证上,可能对房产处置造成障碍。
避免这些错误操作能有效提高办理效率,如您对具体流程或材料要求存在疑问,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,避免因小失大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夫妻房产证去名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,以下结合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分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(2007年)第十四条规定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”夫妻房产证去名属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,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。
同时,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,包括登记申请书、申请人身份证明、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、登记原因证明文件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。夫妻房产证去名中,离婚证明(如离婚证、判决书)或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等即属于“登记原因证明文件”,房产证是“不动产权属证书”,这些材料是房产登记部门受理变更申请的法定要件。因此,夫妻房产证去名必须向登记部门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,完成登记后,去名行为才合法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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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未及时办理登记导致的产权争议风险。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,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去名,另一方可能在之后反悔,或因另一方对外负债导致房产被查封、拍卖。例如,男方与女方离婚,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,但未办理去名,后男方对外借款未还,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该房产,此时女方虽有离婚协议,但未完成登记,可能面临房产被执行的风险。
2. 材料瑕疵导致登记部门驳回申请的风险。如果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约定不明确,或婚内去名时双方同意去名的协议未经过公证(部分地区要求),房产登记部门可能会以“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充分”为由驳回申请,导致去名手续停滞,影响后续房产的处置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夫妻房产证去名手续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,以下为您详细说明不同情形下的手续要求。
夫妻房产证去名手续需根据房产性质、婚姻状况等因素确定。
1. 若存在离婚情况,且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明确归属:需准备离婚证明(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)、房产证、双方身份证明,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
2. 若存在婚内夫妻间自愿去名,且房产无贷款:通常需要双方身份证明、结婚证、房产证,共同到房产登记部门签署相关同意去名的文件并申请变更。
3. 若存在房产有贷款未还清的情况:无论婚内还是离婚后去名,均需先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,可能需要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,再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去名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在夫妻房产证去名过程中,一些错误操作可能导致手续延误或失败,以下为您指出常见的错误行为。
1. 忽视贷款银行的同意:若房产尚有未还清的贷款,直接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去名而未事先获得银行同意,这是常见错误。因为贷款合同中通常约定房产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产权人,银行若不同意,无法直接办理去名。
2. 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:例如离婚后去名时,仅提供离婚证而未提供明确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,或婚内去名时未提供双方同意的书面协议,导致登记部门无法确认去名的合法性和原因;提供虚假材料更是会直接导致申请被驳回,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。
3. 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即可,无需办理登记:部分夫妻认为离婚协议中已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,无需办理房产证去名,这是错误的。根据法律规定,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,未办理去名登记,另一方仍在房产证上,可能对房产处置造成障碍。
避免这些错误操作能有效提高办理效率,如您对具体流程或材料要求存在疑问,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,避免因小失大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夫妻房产证去名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,以下结合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分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(2007年)第十四条规定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”夫妻房产证去名属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,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。
同时,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,包括登记申请书、申请人身份证明、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、登记原因证明文件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。夫妻房产证去名中,离婚证明(如离婚证、判决书)或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等即属于“登记原因证明文件”,房产证是“不动产权属证书”,这些材料是房产登记部门受理变更申请的法定要件。因此,夫妻房产证去名必须向登记部门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,完成登记后,去名行为才合法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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